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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北京合同法律咨询_正宗法律服务律师法律咨询-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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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9-11-29
产品说明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北京杨健律师,长期研究各类疑难合同纠纷,积累了丰富办理各类合同纠纷的执业经验,选择杨健律师,是您合法权益维护的保障。

杨健律师认为,合同纠纷主要是违约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合同违约金制度,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约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约违约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合同的一揽子违约金,也可以仅就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约定单项违 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三、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四、支付违约金不等于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除非是专门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增减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补足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可予以适当减少。即低了要补,过高的才减。它体现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当然,违约金是否增减需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干预。

在日常生活中,北京合同法律咨询,专家法律服务代理,我们还会遇到如:居间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演出合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出版合同、聘用合同、委托合同、维修合同、装潢合同,包装合同、咨询合同、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等名目繁多的合同,这些合同名称虽多,但万变不离其中,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大瀚律师事务所,都得适用合同法,都得按照合同法得基本原理来处理。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如不出现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才是无效的。杨健律师认为,北京合同法律咨询,合同法相关,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北京合同法律咨询,有经验法律服务律师手机,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合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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