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02 01:37
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新建或改扩建及现有大型矿山的生产能力,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核定和复核;其他矿山的生产能力,由市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四)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矿山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各级非煤矿山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