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公司股权与劳动工伤法律网的网站

产品中心

所有  |  

股东出资_出资

股东出资_出资

股东除名时,允许不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将致使除名规则异化为控股股东打压中小股东的工具。《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除名规则适用对象是未出资股东,并非限定于控股股东还是中小股东,而从保障公司资本维持的角度出发,除名规则适用于未出资的所谓的控股股东。股东若未实际履行义务,作为股东资格重要标准的出资不复存在,对其权利应予以制约。如果大股东名义上占有控股地位,实际根本未出资却能控制公司表决权,该情形本身就是对公司、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若要求此类大股东在股东除名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本无法实现要求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效果。与之相反,除名规则却会异化为所谓的控股股东随意排挤中小股东的利器。再次,股东除名中允许不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将严重损害市场诚信机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存在,是社会契约理延续、发展的产物,它是股东基于相互约束的契约组建而成,是股东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归属点。明确不出资已构成根本违约,公司或其他股东与其的契约可予以解除,而其作为根本违约者,当无选择余地。公司通过剥夺不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明确诚信出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联系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10101212

邮箱:2049782454@qq.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创观礼中心4号楼9楼

 
www.diyibol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