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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_出资

股东除名时,允许不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将致使除名规则异化为控股股东打压中小股东的工具。《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除名规则适用对象是未出资股东,并非限定于控股股东还是中小股东,而从保障公司资本维持的角度出发,除名规则适用于未出资的所谓的控股股东。股东若未实际履行义务,作为股东资格重要标准的出资不复存在,对其权利应予以制约。如果大股东名义上占有控股地位,实际根本未出资却能控制公司表决权,该情形本身就是对公司、小股东利益的损害。若要求此类大股东在股东除名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本无法实现要求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效果。与之相反,除名规则却会异化为所谓的控股股东随意排挤中小股东的利器。再次,股东除名中允许不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将严重损害市场诚信机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存在,是社会契约理延续、发展的产物,它是股东基于相互约束的契约组建而成,是股东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归属点。明确不出资已构成根本违约,公司或其他股东与其的契约可予以解除,而其作为根本违约者,当无选择余地。公司通过剥夺不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明确诚信出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股东资格_资格

股权就是股东权利,股东主要的义务是出资,出资后作为公司的“主人”享有保障投资回报和对公司运营管理的监督等多方面的权利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内容略有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以下方面:1、发给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13、请求股权回购权。

工伤赔偿律师_工伤保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职工发生的伤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不但涉及到单位的经济利益,还涉及到单位的声誉和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我们提供: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认定劳动仲裁、诉讼、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待遇赔偿、工伤待遇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向造成工伤事故的第三人追偿、与职工及近亲属协商调解;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用人单位的申诉、配合政府部门调查等方面行政、民事等仲裁和诉讼服务。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往往忽视了前期工作,结果导致后期损失和影响无法挽回,所以单位对待工伤问题必须尽早介入、积极介入、有效介入。我们向用人单位处理工伤和职业病事件提供完美法律保障方案。

股权律师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经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关系,对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分协商或在仅有大的框架时就草草签订,留下协议履行时的隐患。

工伤赔偿

工伤律师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同等保障的问题。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患有职业病后,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但对于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职工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工伤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是一种切实地保护和保障。

工伤律师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敲黑板】但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

因紧急临时增加或调用人员等特殊情况未能即时申报人员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通过劳动用工网上系统补办网上备案手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十、建设单位参保后,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十一、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于原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十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见附件2),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增强其维权意识。十三、职工发生工伤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十四、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十五、被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在核定工伤待遇时,对难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十六、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与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十七、为进一步化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用工风险,鼓励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十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参保,依法进行查处。

律师

1、归入权的行使。《公司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当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自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营业活动时,公司有权将其营业活动视为本公司的活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种对公司权益的保护称为归入权,其行使条件是义务人因竞业行为获得收益,但并不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救济措施目的在于当出现董事、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情况时,通过赋予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尽可能的减少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损失。但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形式条件做了严格限制,只有公司行使归入权尚不能弥补损失时,才能行使该权利,并且不得重叠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仅经过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即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以及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公司即通和控股的同意,而且也已经经过了通和控股中的其他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所以调解协议没有损害通和控股及其股东的利益。本院对以上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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