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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流刑事证据辩护_刑事证据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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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方面。有学者认为,虽然当前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但有论者对此存有不同看法,认为认罪认罚促使程序的推进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并非降低证明标准。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追求,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而不能因为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还有观点强调,从历史经验看,能否正确对待证明标准问题,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效。我国证明标准在坚持主观确信“不变”的同时,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轻重不同的认罪案件及特别类型的认罪案件中,对客观方面的证据印证程度应区别对待,即证明标准层次化仅是客观方面的层次化。通过类型化走向精准化,应是证明标准的未来之路。关于检察机关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若干问题。在量刑建议方面,有论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不是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法院裁判权。但是其有别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另有学者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出发,认为第201条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诉讼原理,是控辩协商程序的必然要求,其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存在矛盾。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合理适用不起诉权提供了契机。司法实践中,可以以此为切入,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机制,推动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还有学者对特殊不起诉制度予以关注,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殊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之一“重大立功”应比照酌定不起诉中作为免除刑罚情节的“重大立功”作限缩解释,限定为特别重大立功。特殊不起诉的另一适用条件“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则是对我国起诉便宜实践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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