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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流刑事证据辩护_刑事证据辩护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方面。有学者认为,虽然当前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但有论者对此存有不同看法,认为认罪认罚促使程序的推进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并非降低证明标准。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追求,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而不能因为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还有观点强调,从历史经验看,能否正确对待证明标准问题,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效。我国证明标准在坚持主观确信“不变”的同时,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轻重不同的认罪案件及特别类型的认罪案件中,对客观方面的证据印证程度应区别对待,即证明标准层次化仅是客观方面的层次化。通过类型化走向精准化,应是证明标准的未来之路。关于检察机关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的若干问题。在量刑建议方面,有论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不是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法院裁判权。但是其有别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合意”。另有学者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出发,认为第201条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诉讼原理,是控辩协商程序的必然要求,其与“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存在矛盾。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合理适用不起诉权提供了契机。司法实践中,可以以此为切入,探索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机制,推动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还有学者对特殊不起诉制度予以关注,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殊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之一“重大立功”应比照酌定不起诉中作为免除刑罚情节的“重大立功”作限缩解释,限定为特别重大立功。特殊不起诉的另一适用条件“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则是对我国起诉便宜实践的扩展。

择流刑事诉讼法辩护_刑事诉讼法辩护

其实在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理念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培养并不存在很大障碍,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制定了律师辩护质量标准,并建立了律师辩护质量的控制体系。这些行动说明中国法律不仅要求律师认真对待委托人的法律辩护,并保障委托人的刑事诉讼的有效辩护顺利实施,同时还要求律师在有效辩护的过程中做好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高质量辩护。这一目标与追求刑事诉讼有效辩护的目的几乎是一致的。基于此,可以确立一种新的评价准则来评价律师的辩护质量,通过分别定义委托人和委托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定位,有效辩护这一理念所表达的保证委托人得到高质量法律帮助的原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值得深入探讨。辩护律师在为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突出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这人的材料和意见,因此,辩护律师不受无罪辩护的限制。并不是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就不能发表辩护意见,很多嫌疑人、被告人认的只是事实,实际上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及时他们认罪,律师也可以根据事实做罪轻辩护。

择流刑事诉讼辩护_刑事诉讼辩护

律师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指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如果律师对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那这种法律帮助就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有效帮助被告人解决法律问题,是一种无效的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的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①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②允许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应当同样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③国家应当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④提高律师刑事诉讼中辩护质量。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也是律师职业标准中的一条,有效辩护的实现是建立在律师职业规范及律师辩护制度的基础之上的;⑤保障委托人知情权。国家法律要求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可以督促律师认真对待案件.提升有效辩护的价值。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的发展从1979年到2019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三次修改,三次颁布,每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律师辩护制度都是一次新的改革。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参与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阶段,可以针对辩护委托人的陈述事实以及案件调查结果。对侦查人员和检察官进行辩护,或者采用书面辩护的形式,检察官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应的刑事辩护方式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采纳。从这点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范围和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扩展。比如,允许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程序,在没有证人和使用合法的法律依据下对案件的观点发表看法,使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在案件侦查期间会见不受监视,律师可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携带相关文件资料对被告人进行资料核实与询问。案件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后.只要尚未开庭审理,律师可以在法院进行案件卷宗信息的查阅、抄写与整理,允许律师对资料进行电子扫描和拍照。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制定辩护的对象扩大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改革措施都大大提高律师的有效辩护质量。

择流刑事犯罪辩护_刑事犯罪辩护

近年悬疑剧情非常火热,大家都容易对电视剧中主人翁的聪明头脑连连称赞,每一起案件发生后,主人翁们总是能够看出蛛丝马迹,例如被害人的证言,凶手不小心掉落的物件等等,这些极可能成为破案关键,最终令他们确定案件中的嫌疑人。那么真实情况中,警方是如何确定嫌疑人的呢?为什么有人说,嫌疑人是无罪的?在这里小编为大家一一揭晓。小编针对以上问题曾经问过择流刑事律所,择流刑事律所认为,嫌疑人是指因某种迹象与案件有关,有嫌疑的人,这里的‘某种迹象’是指具备某种条件。例如,和死者认识、忧愁、有积怨、有经济往来,具备作案因素,有作案条件等等。一般来说,警方主要根据被害人的证言和证据来确定嫌疑人的,确定嫌疑人的条件只要是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因果关系、作案工具、赃物、特殊技能、体貌象征等。此外,有些案件是经过现场勘查或者运用其他侦查措施,推断出作案人具有的心理特征、嗜好怪癖等,作为确定嫌疑人的条件。在刑事案件中,若是某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将其确定为嫌疑人。至于为什么会说嫌疑人是无罪的呢?择流刑事律所表示,嫌疑人是指因涉嫌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是检查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且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嫌疑人都是无罪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有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嫌疑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由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受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刑事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择流刑事律所也因为这一点,常常被嫌疑人委以重任,被其或其家属请来为嫌疑充分行驶辩护权,获得减刑或者无罪辩护。情况虽是如此,但是生活中还是有许多言论误导,致使很多人对刑事律师的工作与作用抱有怀疑,有的甚至认为自己家属或者自己就可以全权把握好定罪量的事情,无需刑事律师,认为刑事找律师简直是浪费钱,做无用功。这样的观念不仅影响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和效率,也很容易让当事人因为轻信外行错失良机,使得本该享受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或是令本无过错的一方被获得罪名与刑罚,承受不白之冤。

择流刑事案件辩护_刑事案件辩护

我们是坦诚的,我们坦诚面对法庭。我们是信仰法律者,对法庭保持尊敬是这种信仰的体现,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我们不仅遵守法院的裁判规则,遵守法官的指示,还以诚实和坦率面对法庭。虽然在一些情形下,为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我们可以不披露某些信息;对于于委托人不利的证据,我们也有权避而不谈或削弱消弭其重要性;但是我们从不为了胜诉,故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据。我们是理性的,我们理性参与庭审。在法庭审理中,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我们常常主动地和公诉人展开争辩,我们不急不躁、不卑不亢,辩驳慷慨犀利、神态从容淡定。我们要求自己要善于对公诉方的证据和论证提出恰当的质疑,要通过有理有力的论证说服法官使被告人有权利获得一个无罪或罪轻的判决。我们渴求在公正的法庭上赢得理性的胜利。我们有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我们深知,在和平的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律师是最前沿的权利斗士。辩护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通过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要向世人传递的信息是:辩护律师并非在抗拒对罪恶的制裁,我们为之辩护的权利不仅属于嫌疑人,这些权利也是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使徒保罗说:“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杆直跑。”刑事辩护律师的标杆就是捍卫公民权力,我们今生注定向它直跑。我们跑过的道路终将立起,成为法治的一支擎天大柱。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当事人感激的絮语、旁听者压抑着的兴奋、检察官敬佩的一瞥和法官赞许的目光。但即便没有这一切,我们依然有信心,我们的信心越过挫折、误解、委屈和贫乏,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信仰!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义务,但辩护律师有证明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职责。对于一切可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都应该去积极取证,需要取证而“绝不取证”的辩护律师是不称职的。当然,对于可能让辩护律师遭受伪证罪不白之冤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或者让家属带着证人去办案机关做笔录。开庭时,我习惯将一切对嫌疑人不利的言词证据证人申请到庭,律师的“当庭询问”往往能够协助法庭查明证人表述哪些是直接感知哪些是猜测。辩护律师严格履职,也是帮助办案机关减少冤假错案。

择流刑事辩护_刑事辩护

由于角色与立场的不同,每个人对这个职业都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刑辩律师是一个神奇遥远的存在,许多人终其一生都没有机会接触刑辩律师这一神圣光辉却又胆战心惊的行业。而在当下法治社会步伐大踏步迈进的大背景之下,有越来越多的人怀着在个案中彰显正义的情怀,怀着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拳拳情意进入到刑事辩护这一行业,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在这一可喜之后,也要警惕的是,由于刑事辩护所担负着的是事关当事人自由的重要使命,要身怀更精湛的专业素养,更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办好每一个个案,能不负当事人所托,才能对得起刑辩律师这一神圣职业。一个擅长把握当事人心理,善于推销自己的刑辩律师固然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但高超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才是一个刑辩律师安身立命、完好服务好每一个当事人最重要的本领。从对不同罪名的区分、理解、到对程序的熟稔,都是刑事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素养。当事人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的全过程,律师要对每一个环节烂熟于心。中国刑事辩护的轻程序、重证据,以侦查为中心等等不够进步的一些特点,近年来在不断改善,从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到既重证据,也重程序的理念的转变,都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拿到案卷之后首要考虑的问题,要将自己的法律素养体现在会见、谈话等各个方面。同时,要换位思考,要尝试站在法官的角度,用法官的中正思维,站在旁观者的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去考虑问题,用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的思维,全面的,滴水不漏的考虑案件,既从案件事实出发,又从法律规定出发去思考个案,更要从大众认可的朴素价值观出发,全盘思考。刑辩律师要有敏锐的触角生活中总会有这样的情境,有的人对周遭环境比较敏锐,善于从一个事件发散而出许多联想,而有的人就稍显麻木迟钝,对环境、周遭的变化不能飞速感受到。无意评判某一种的好坏,但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人,一定要有敏锐的触角,善于观察周遭,善于发现事物之间的联系,更要善于从事物的表面窥见背面隐藏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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