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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流刑事案件辩护_刑事案件辩护

择流刑事案件辩护_刑事案件辩护

我们是坦诚的,我们坦诚面对法庭。我们是信仰法律者,对法庭保持尊敬是这种信仰的体现,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我们不仅遵守法院的裁判规则,遵守法官的指示,还以诚实和坦率面对法庭。虽然在一些情形下,为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我们可以不披露某些信息;对于于委托人不利的证据,我们也有权避而不谈或削弱消弭其重要性;但是我们从不为了胜诉,故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或伪造的证据。我们是理性的,我们理性参与庭审。在法庭审理中,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我们常常主动地和公诉人展开争辩,我们不急不躁、不卑不亢,辩驳慷慨犀利、神态从容淡定。我们要求自己要善于对公诉方的证据和论证提出恰当的质疑,要通过有理有力的论证说服法官使被告人有权利获得一个无罪或罪轻的判决。我们渴求在公正的法庭上赢得理性的胜利。我们有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我们深知,在和平的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律师是最前沿的权利斗士。辩护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通过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要向世人传递的信息是:辩护律师并非在抗拒对罪恶的制裁,我们为之辩护的权利不仅属于嫌疑人,这些权利也是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使徒保罗说:“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杆直跑。”刑事辩护律师的标杆就是捍卫公民权力,我们今生注定向它直跑。我们跑过的道路终将立起,成为法治的一支擎天大柱。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当事人感激的絮语、旁听者压抑着的兴奋、检察官敬佩的一瞥和法官赞许的目光。但即便没有这一切,我们依然有信心,我们的信心越过挫折、误解、委屈和贫乏,我们的信心来自于对法律精神的深刻信仰!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义务,但辩护律师有证明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职责。对于一切可能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都应该去积极取证,需要取证而“绝不取证”的辩护律师是不称职的。当然,对于可能让辩护律师遭受伪证罪不白之冤的,辩护律师应当尽量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或者让家属带着证人去办案机关做笔录。开庭时,我习惯将一切对嫌疑人不利的言词证据证人申请到庭,律师的“当庭询问”往往能够协助法庭查明证人表述哪些是直接感知哪些是猜测。辩护律师严格履职,也是帮助办案机关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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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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