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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湖南资深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事务所_正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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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1-15
产品说明

湖南刑事诉讼辩护_资深法律服务咨询电话-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湖南刑事诉讼辩护_资深法律服务咨询电话-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其实在我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理念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培养并不存在很大障碍,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事件是制定了律师辩护质量标准,并建立了律师辩护质量的控制体系。这些行动说明中国法律不仅要求律师认真对待委托人的法律辩护,并保障委托人的刑事诉讼的有效辩护顺利实施,同时还要求律师在有效辩护的过程中做好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高质量辩护。这一目标与追求刑事诉讼有效辩护的目的几乎是一致的。基于此,可以确立一种新的评价准则来评价律师的辩护质量,通过分别定义委托人和委托辩护律师的角色与定位,有效辩护这一理念所表达的保证委托人得到高质量法律帮助的原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值得深入探讨。

辩护律师在为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突出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这人的材料和意见,因此,辩护律师不受无罪辩护的限制。

并不是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就不能发表辩护意见,很多嫌疑人、被告人认的只是事实,实际上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择流律师,及时他们认罪,律师也可以根据事实做罪轻辩护。

湖南刑事证据辩护律师费一般多少_刑事证据辩护律师在哪找相关-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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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嫌疑人、被告人不对律师说真实的事实,担心律师会不会向相关的部门反映,导致得不到有效的辩护,实际上大可不必担心,律师有职业道德的约束,再者,你请了律师为你做辩护,就应该相信律师,而除了以下几种情况,律师均应当保密。

辩护人收集到的有关嫌疑人,不在现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描绘出了一幅与“对抗模式”完全不同的“合作模式”图景框架,为我国诉讼结构的进一步转型蓄势。

为了防止滥用上诉权、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我国应建立二元上诉结构,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量型上诉和上诉许可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沿用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权利型上诉。

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完善律师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律师值班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展望202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统领,立足中国国情,关注司法实践状况,发展社会主义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2019年是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40周年。过去一年中,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重点围绕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题,我们推荐湖南资深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事务所,知名法律服务,以40年来的经验成果为基础,以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所哪家好_法律服务-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所哪家好_法律服务-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与基本内涵方面。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为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描绘出了一幅与“对抗模式”完全不同的“合作模式”图景框架,为我国诉讼结构的进一步转型蓄势。也有学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认为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内的“放弃审判制度”的盛行,标志着刑事诉讼“第四范式”的形成,它意味着刑事司法的结构性变革。还有学者认为,通过引入量刑协商机制来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发挥激励作用,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主要创新之处。有论者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目的上呈现明显波动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该进行定位回归,可划分为三个层次:1层次的立法目的是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2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宽严相济;3层次的立法目的是探索推进实质性的控辩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上,有论者认为“认罪”应当同时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的要求;“认罚”应当同时包含肯定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两方面的内容;“从宽”处理应当是指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予以从宽,不具有任何“程序从宽”的含义。当然也有学者对“从宽”持不同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湖南资深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事务所,质量好法律服务费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湖南资深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即认罪认罚和从宽。其中,认罪认罚的含义虽然涉及范围广,但其核心含义应是:认罪,承认其的行为和事实,并悔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和尽力予以民事赔偿。从宽,应包括程序过程中的从宽和处理结果的从宽。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条件与域外不同,现阶段不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但从发展方向看,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乃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律。有学者认为,被告人为留看守所服刑而提出上诉的做法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且有违司法诚信。未来可考虑实行有因上诉制度与损失时间指令制度、二审书面审查机制相配套的办案模式。还有学者从实证分析角度出发,认为为了防止滥用上诉权、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我国应建立二元上诉结构,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量型上诉和上诉许可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沿用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权利型上诉。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在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有论者认为,值班律师制度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与权利保障人,要避免在实践中蜕变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见证人与背书者;法律要求值班律师发挥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重要作用,却没有赋予其必要的诉讼权利予以支撑;同时,值班律师的职责与收益、风险等严重背离。究其根由,是值班律师作为权利保障者与权力配合者角色定位交织,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职能混同,本应政府承担的法律援助责任转为律师义务。法律除了应明确界定值班律师的身份、功能外,还应赋予其支撑功能的具体诉讼权利,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援助体制。还有学者认为,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完善律师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律师值班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律师在庭审前诉讼阶段的“有效参与”,以保障认罪协商合法、认罚处罚公正和程序选择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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